特殊时期,难免会有人动了歪心思,想趁机发财,但惩罚也是异常严重的。所以药店千万别这样宣传,小心罚款200万!
1、宣称普通药品可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发布平台】宣传海报
1月29日,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在落实委疫情防控专项督查工作过程中发现,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的天津市绿之源大药房橱窗内张贴的宣传海报中把普通药品“抗病毒丸”和“清热解毒胶囊”虚假宣传成含有 “抗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感,预防和治疗良药抗病毒丸清热解毒胶囊”的内容。
经查,当事人对其销售的药品作虚假宣传,欺骗、诱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1月31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拟对天津市绿之源大药房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处以200万元罚款,并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宣称“VC+板蓝根+抗病毒口服液”增强抵抗力
【发布平台】宣传单
1月29日下午,浙江宁波海曙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海曙某大药房门口贴有宣传单,写有“新型冠状病毒 医护人员都已全副武装了 你还不赶紧守护起来 'VC+板蓝根+抗病毒口服液 增强抵抗力' 提高免疫力 预防大于治疗”。
当事人称上述宣传单系店员所写,并于1月28日张贴于店门口。该广告行为涉嫌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现已立案调查。
3、宣称板蓝根预防新冠状病毒
【发布平台】宣传单
1月26日,重庆荣昌区市场监管局对重庆华森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奥城店进行检查,发现其门店张贴的手写宣传单上,有“预防新冠状病毒 板蓝根、柑橘冰梅片、抗病毒颗粒……金菊五花茶、清热解毒类药物均可预防新冠状病毒”“预防新冠状病毒 口罩+抗病毒药物 双向结合更加有效 预防大于治疗”“预防新冠状病毒 板蓝根、柑橘冰梅片”等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被立案查处。
4、宣称“维C泡腾片被列为预防病毒性肺炎唯一药品”
【发布平台】微信群
1月31日,广西柳州市柳城县太平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群众举报,太平镇一药店在客户微信群发了张“C钙营销中心”的“维生素C被列为预防病毒性肺炎的唯一药品”的文件截图。
经查,执法人员发现该药店销售的维生素C泡腾片是一香港公司生厂的OTC乙类非处方药品。发到群里的图片,是未求证过真实性和标明过出处的情况下,从一个同行的朋友圈下载得来。该店的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相关规定,柳城县市场监管局已经立案作进一步调查。
5、涉嫌虚假宣传销售消毒纸巾案
2月4日,接12315举报线索称,望城区高塘岭大道联诚药店在销售消毒纸巾时,涉嫌虚假宣传。
望城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对该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有消毒纸巾在售,其包装标示有“对流感病毒H1N1,手足口病毒杀灭率大于99.9%,可有效杀灭狂犬病毒、麻疹病毒、艾滋病毒”等宣传产品功效的词语,未见消毒产品或卫生用品等批准文号,也无其他证据证明所标示的产品功效。
【查处情况】
该药店的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望城区市场监管局拟依法处罚款20万元。
6、虚构药效,误导消费者
1月26日,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北京京盟汇康医药有限公司密云鼓楼店进行价格行为检查时,发现该店借疫情防控之机,涉嫌对商品功能作出虚假商业宣传,发布与抑制冠状病毒有关的虚假广告,同时涉嫌哄抬物价。
该药店位于城区繁华地带,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店内张贴的宣传页上写到:“官方发布,新型冠状病毒防治方案,中成药推荐使用连花清瘟胶囊,唯一说明书中表明可拆(抑)制冠状病毒SARS药物,药师建议常备2盒,安全度新春。”等内容。在没有任何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擅自对外宣传夸大其药理作用,误导消费者,已经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将依法拟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此同时,当事人还把一直售卖原价17.8元销售的连花清瘟胶囊趁疫情之机把价格提升至29.8元销售,涨幅高达67.4%;还在1月25日新购进一批口罩,将进价为16元/袋的“专业防护口罩(无呼吸阀)耳带式9001V*2个装/袋”以36元/袋售出,进销差率高达125%。这种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构成了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的行为,将依法拟处罚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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