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更新消息,就《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结合《药品管理法》修订,国家药监局于2019年初着手起草《办法》,成立起草工作小组,并组织部分省级药监局药品流通监管部门人员参与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多次组织召开由省市两级药品监管部门人员以及行业协会、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代表参加的座谈会、研讨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研究明确起草思路和重点内容,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事实上,三部规章已经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10月15日通过国家药监局网站、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截止11月14日,共计收到各类渠道反馈意见1081条,其中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收集意见523条,通过国家药监局官网收集意见361条,通过座谈会收集意见197条。国家药监局对反馈的意见认真梳理,逐条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11月12日,国家药监局在京召开专题会议,7个省级药监局、部分行业协会和企业代表参加,对《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研究讨论、修改统稿。起草过程中,药监局政法司全程参与,同步进行合法性审查。总局法规司提前介入,加强指导。经对各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吸收,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征求意见稿)》全面落实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要求,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行为,督促经营主体依法落实质量管理主体责任;积极落实“放管服”,助力经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在落实“放管服”方面,《办法(征求意见稿)》简化了药品经营企业开办程序,取消了筹建审批、经营质量管理认证等规定,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整体审批时间压缩近50%;企业提交申请资料时,可通过联网核查营业执照等资料,简化了手续;购销药品时,企业可审核并留存企业资质、品种资质、购销凭证等电子版资料,有效节省了资源,减少了企业负担。
在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方面,《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
一是开办批发企业、接受委托储运需符合现代物流标准。此举有效能防止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提升药品物流的质量保障水平,促进行业规模化、规范化、现代化发展;
二是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收购、兼并其他药品零售企业时,如实际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的,可按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此举解决部分地方审批程序繁琐、周期较长的问题,有利于与医保定点政策的有效衔接,也有利于落实新修订《药品管理法》鼓励药品零售连锁发展的要求。
在贯彻风险管理理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办法(征求意见稿)》结合新一轮机构改革明确的监管事权,进一步对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计划、跨区域监管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对疫苗配送、特药经营等高风险企业要求每年全覆盖检查,督促监管部门落实检查任务和属地监管责任。《办法(征求意见稿)》还落实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规定,结合监管实际设置了罚则,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严厉处罚和有效震慑。
(转载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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