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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政策铺开,这批药店不能销售处方药

文章作者:延延
2023-02-11

近日,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通知公告》(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广东省和山东省等地出台文件后,又一份地方计划推进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政策,一旦政策在多地铺开,一批药店将不能再销售处方药。

《意见》中除了对建设执业意见》中除了对建设执业药师远程服务中心、药店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慢性病患者处方留存购药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说明外,同时明确指出:

严格落实药品分类管理的法律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推行药品零售企业分类分级管理,对不能按照规定要求配备执业药师,又不接受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业务服务,只配备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的药品零售企业,核减经营范围,不得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只准经营乙类非处方药。

由于历史沿袭,多数顾客还尚未养成凭借处方购买处方药的习惯,加之药店执业药师配备不足,我国处方药销售可以说过去一直处于这种灰色地带。

但随着各省陆续出台药店分级分类管理政策,这种习惯要被彻底打破了。销售处方药不再是个别药店违规与否的问题,而是一批药店,直接不能再销售处方药!

虽然各省的政策略有差异,但总的目标都很一致,就是将药店进行严格地分类,提升药品质量管理水平和药学服务水平。

根据商务部去年11月挂网的《全国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未来药店将分为三类:

一类药店可经营乙类非处方药;

二类药店可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包括禁止类、限制类药品)、中药饮片;

三类药店可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包括禁止类药品)、中药饮片。

除此外,还会考察药店经营条件和合规状况,包括零售药店的药品质量保障能力、药学技术人员配置和行政处罚记录等内容。

另外,《意见稿》提出实行动态管理。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且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药品零售企业门店,全部纳入管理范围。

分类分级结果每年至少动态核查 1 次。根据相关部门日常监测、检查信息以及举报投诉等情况,对未符合分类分级标准或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零售药店,相应降低其类别或级别。

可以说,药店处方药市场里面销售较多的都是心脑血管都、糖尿病等慢病患者用药,如建立长期的慢病处方留存档案,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处方来源难题,为药店争取了市场。

截至目前,也已有湖北、山西、上海、浙江等多省相继实行,但如果分级分类政策一旦落地执行,药店不符合相关规定,将被直接划归为一类药店,丧失这部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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