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本并购盛行的时代,药店“改旗换主”每天都在发生,有可能是单体药店变成连锁门店或连锁门店脱离出来成立单体药店,又或者是单体药店的投资者心血来潮,想变更名称、企业负责人等。在这些变更中,存在一个容易让“药店人”忽视的环节,这个忽视让企业困扰、被“罚款”,也让监管部门惋惜。
药店注销原地址重新开办,注销证照的手续繁琐、办理新证照的手续也繁琐,更重要的是注销前后,会有一批药的剩余,这些药暂时称为“旧药”,“旧药”处理不恰当,药店可能踩到违法违规的“雷区”,面临处罚的命运。
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是完成《营业执照》变更,而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是不允许直接变更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的,需要注销(或升级)《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变更的,《营业执照》一旦注销,关联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也需要注销。药店原地址注销后重新开办,存留的“旧药”就属于“烫手的山芋”,变成棘手的问题。
药店注销后新开办,从法律上看,新店与旧店是没有延续性的(这个与换证有着根本的区别),属于全新的个体,如果仍有“旧药”存在,就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1、药店无证经营药品
《营业执照》可以一址多照或一照多址,但一个地址,只能同时持有一张《药品经营许可证》,对于注销新开办的药店,必定存在一个时期,原来《药品经营许可证》已注销成功,新的有效《药品经营许可证》仍未申请成功,存于无证的状态。部分经营者法律意识不强,又因有“旧药”、经营场所、人员等便利条件,于是就下意识继续开门经营药品,属于无证经营。
2、药品的购进先于《药品经营许可证》
试想下,一家新开办的药店2019年1月1日申请现场验收,执法人员去到现场,货架摆满“旧药”,药品购进的时间都是在2019年之前,也即是药品的采购时间是先于《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时间,无论是对于采购者还是供货者来说,都会觉得逻辑不顺,也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合。
3、涉嫌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药品的购进有随货同行单和发票,而且同行单和发票的上面都详细列明采购企业名称、地址,对于“旧药”,同行单和发票显示的采购企业都是已经注销的“旧店”,对于新店来说,这批药品是无法提供清晰、合法的采购单据、发票来证明药品的来源合法可追溯,在企业无法举证、现实情况又与法律法规有较大的冲突,企业可能面临“非法渠道采购药品”的处罚后果。
缓解矛盾的建议:
1、企业注销前清理完“旧药”
企业提前做好计划,在注销许可证前,暂时停止采购新的药品,推销现存的药品,尽量减少库存。在取得新的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才重新采购、上架药品。
2、药品监管部门体现责任当担,认可“旧药”
资本并购或者企业的变更是较为常见的现象,而由此产生的“旧药”现象或许在制定法律法规时被忽略了,但是监管部门要根据时代的变化,与时俱进,体现责任担当,在药品质量合格的前提下,敢于接纳、承认“旧药”,避免给企业造成较大的经济负担、给医药行业带来较大的浪费。
监管部门应该以问题为导向,寻找解决的办法,一是修订法律法规,允许企业通过变更实现互相之间的转换,通过变更的方式保持企业的延续性;二是基层监管部门体现责任担当,准备注销新开办的药店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备、监管部门配合企业做好“旧药”的下架、统计好库存情况,在企业拿到新的有效得许可证时,允许企业继续销售“旧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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